逃人法的歷史故事
文章分類:歷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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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清廷爲嚴禁八旗奴僕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員逃旗而頒佈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頒,中經多次更改。其內容有對逃亡者的處罰規定,還有關於懲罰窩主、獎勵檢舉 、獎懲有關官吏和辦事人員等的規定。清入關前,爲了制止農奴逃亡,就已陸續制定懲處逃人的法令。入關後,爲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進一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逃人法的嚴厲執行,在滿、漢統治階級內部引起激烈爭論。一部分漢族官吏反對嚴懲窩主的刑律,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統治者爲了維護滿族王公親貴的利益,最初態度頑固,堅持逃人法。康熙中期後,隨着旗地中農奴制經營逐漸被封建租佃關系所代替,前此嚴懲逃人和窩主的法令已不適應新情況,於是漸次更訂,放寬懲罰。康熙二十五年1686)規定 ,改3次逃人處死爲給寧古塔窮兵爲奴。三十八年決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門,把督捕事宜歸併刑部辦理,將逃人案件逐漸與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雍正二年1724)規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窩主等俱各免議;超過一年,責30板。乾隆八年1743),大學士徐本等奏準刊佈《督捕則例》,繼續貫徹了減輕處罰的精神。此後,由於滿族內部的階級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與餘丁等逃亡嚴重,使清統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爲督捕重點。但用逃人法加強對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圖並沒有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