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的個人尊嚴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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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石男 南方都市報歷史評論專欄)自春秋至近代中國,尊嚴一詞多與權力有關。但在現代,尊嚴一詞更多是與權利有關,簡言之,尊嚴就是獨立個體的權利被尊重。基於以下幾種因素,古代中國人很難保障現代意義上的個人尊嚴:等級秩序、個人本位缺失、權利意識匱乏、禮法與宗法約束、私有產權不受保護、公私領域沒有界分。
【儒傢思想與等級秩序】
當說,儒傢思想中的仁、義等概念與尊嚴有交集,儒傢崇尚道德,講究修身,提倡節氣,從中也能部分導向人的自由或尊嚴,但儒傢思想決不能導出現代意義的尊嚴概念。
首先,儒傢並非面對普羅大眾的學說,尤其宋代理學,隻是面對士大夫精英階層。直到明中葉以降,王陽明心學行世,才有瞭變化,更加開放,商人、樵夫、工匠也可學理學。但究其根本,儒學關照的仍是信仰儒學的知識分子以及運用儒學的帝王。所謂儒傢的民本觀念,常被視作與現代人權理念合拍,其實多不過是“政本論”而已。譬如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屢被津津樂道,然則還得註意其後的那句話——“是故得乎丘民而為天子,得乎天子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大夫。諸侯危社稷,則變置。”實際上,孟子這段話無非“執政為民”一類的套話在古代的初版,要旨隻是論證政權得失之決定條件,警示政權轉移之軌道,而非真正的權利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