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的加班費永遠是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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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信海光)每逢長假,節日加班費總會成為熱門話題,按勞動法有關規定,今年“十一”大假期間,前4天加班人員可以拿到3倍的加班工資,但根據媒體調查,仍然有很多勞動者未能拿到應有的法定加班工資。
關於“三倍工資”,相關法規是這麼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值班,應屬加班,應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為“三倍工資”,休息日為“雙倍工資”或者調休。這樣算來,如果8天加班,之後又不調休,加起來確實能掙平時工作20天的錢。
如果說幾年前,在“三倍工資”規定剛推出時,加班勞動者因不知情而無法要求此項權利進而導致三倍工資無法落實還情有可原的話,那麼,從2007年算起,《勞動合同法》已經公佈瞭整整五年,連打工妹都從新聞上有瞭解到,這種情況下,“三倍工資”仍無法完善落實,其背後原因實在值得深思。
實際上,非但是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落實的不好,就算平時的加班,又有多少勞動者能“合法地”拿到加班費呢?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加班要自願,須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報酬,加班每天最多不超3小時等,可我相信,肯定大多數勞動者都有過自願從事無加班費“義務勞動”的經歷。這就是當前的社會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