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關政策 的歷史故事
鴉片戰爭前清政府限制和禁止對外交通、貿易的政策。限定廣州一口通商,外商來華貿易須通過清政府特許的公行商人,活動限於指定範圍,進口貨徵收高稅額,出口貨限制品種和數量。它是落後的封建自然經濟的產物,對近代中國社會的發展起了嚴重的阻礙作用。
清朝政府在對外關係中所執行的控制貿易及隔絕與外國交往的政策。清朝建立全國政權之後,厲行閉關政策。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爲界,大體可分爲前後兩個不同時期。前期禁海見海禁)的目的主要在於隔絕大陸人民與臺灣鄭氏抗清力量交通,防範人民集聚海上;以後則着重防禁“民夷交錯”,針對外國商人,以條規立法形式,嚴加限制對外貿易。
順治初年,清廷對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沿襲明朝成規,不許進入廣州,只准於澳門交易。隨後,由於東南海上鄭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嚴出海之禁。順治十二年1655)六月,閩浙總督屯泰請於沿海省份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於是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貿易,如有“將違禁貨物出洋販往番國,並潛通海賊指鄭成功)”,“或造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線索,貪圖厚利,繼續與鄭氏貿易往來。順治帝認爲此乃立法不嚴所致,於十三年,下達“禁海令”,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違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論死。沿海可泊船舟處,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順治十八年,清廷進一步下達“遷海令”,以保證“禁海令”的施行。強迫海島和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設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規定:凡將牛馬、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綢絹、絲棉出境貿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官吏庇縱者同罪。“禁海令”和“遷海令”使沿海居民流離失所,謀生無路,並嚴重地影響了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內,滿目荒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