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田的歷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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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與官吏作爲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亦曾稱爲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
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穫物或部分收穫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東漢獻帝時,曾將京畿三輔地區今陝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祿等級給予百官,讓他們自己收取租稅,是職田制的萌芽。兩晉時期,職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晉元康元年291)正式規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與菜田十、八、六頃。菜田的授受辦法是:以每年立夏爲斷,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當年的田租爲俸祿;立夏後到任的,田租歸前任,繼任者另外領取一年的食俸。東晉時,始授予外官祿田,其數量大體上是都督二十頃,刺史十頃,郡守五頃,縣令三頃。南朝劉宋各級官員所得祿田數量比西晉有所增加,祿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種爲斷。元嘉末年又一度改變爲按官吏到職之月起,計月數而分其田祿。齊、樑、陳各代也都有祿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對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給以公田,是爲北朝授職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頒佈均田令時予以重申。隋給職分田,一品五頃,至五品則爲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爲差,至九品爲一頃。唐代武德元年618)詔令內外官各給職分田,數量亦以秩品高下爲差。唐代的職田只授給職事官。未補正的內供奉和裹行官不給職田,只從太倉領取相當職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員外官則既無職田也不給“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