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海令的歷史故事
遷界令又名遷海令,是中國清朝政府爲對付明朝遺臣鄭成功在臺灣的鄭氏王朝,以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之接濟,於康熙元年1662年)由輔政大臣鰲拜下令從山東省至廣東省沿海的所有居民內遷50裏,並將該處的房屋全部焚燬,以及不準沿海居民出海的措施。措施使華東至華南沿海地區的漁業和鹽業廢置、田園荒蕪,沿海居民流離失所,深受遷海之苦。當時不少地方官員,包括廣東巡撫王來任、廣東總督周有德,均極力請求復界。到了康熙八年1669年),由於朝廷認爲措施已收成效,加上不想繼續影響沿海地區的民生,終於允許復界。
遷海令於 順治十八年1661)頒佈,康熙二十二年(1683)終止。於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佈了《禁海令》。嚴格禁止商民船隻私自入海,不允許用大陸的產品、貨物進行海上貿易,有違禁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充公,違令者之財產獎給告發之人;負責執行該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告發的,即行處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海;如有從海上登岸者,失職的防守官員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當時,鄭成功一部在東南沿海一帶繼續抗擊清軍。爲了最後消滅抗清力量,清廷發佈遷海令,北起北直(河北)、中經山東、江南(江蘇)、浙江,南至福建、廣東省沿海居民均屬遷海範圍。清廷強令江南、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居民,分別內遷30~50裏,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廣東地區曾連續內遷3次。清廷派滿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監督執行,違者施以嚴刑。四省中尤以閩省爲最嚴。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燒燬,城堡全數拆除,越界者不論遠近立斬不赦。凡遷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燬或廢棄,重新劃界圍攔,不準沿海居民出海。遷界之民丟棄祖輩經營的土地房產,離鄉背井,倉促奔逃,野處露棲,“死亡載道者以數十萬計”。遷海令的實行,使農業、漁業、手工業及海外貿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殘。人民生計斷絕,流離失所,其間曾不斷發生激烈的反遷海鬥爭。遷海令的施行,不僅給社會經濟帶來嚴重惡果,而且,由於沿海空虛,海盜乘機活動,造成沿海社會治安更不得安寧。一直到臺灣最後被清軍攻陷,康熙二十二年才廢除“遷海”令,前後延續23年之久的遷海苛政亦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