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人公司”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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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經形成,年內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一個人只要投資5萬元,就可以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這樣,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將在我國得到確認。
我們知道,一人公司最大>的兩個特點是股東單一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實際上就隱含着特定的弊端。草案規定,成爲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僅爲5萬元。公司的最低資金的多少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顯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於公司資本的多少。在如此低的最低資金背景下,由股東一人來自任董事、經理並實際控制公司,如何避免單一的股東做出不利於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利益的行爲,真正實現其追求一種有限責任的利益呢?要知道,當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確認後,大量出現的一人公司,其中必然會出現另一種意義上的“皮包公司”,這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更爲重要的是,在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還有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爲多數人,但實質上公司的股份爲一人所控制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只是爲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或爲配合真正股東的目的而充任掛名股東。在這種情況下,當實質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股東之間顯然也無法像真正意義上的股東那樣,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關係,這樣,有可能導致實質股東權利濫用。特別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設立子公司,那麼原公司的股東就有可能越過子公司對其所設立的公司實施控制,這樣可能會給投資者和債權人帶來極大的風險。
我們知道,一人公司最大>的兩個特點是股東單一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實際上就隱含着特定的弊端。草案規定,成爲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僅爲5萬元。公司的最低資金的多少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顯得格外重要,公司的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於公司資本的多少。在如此低的最低資金背景下,由股東一人來自任董事、經理並實際控制公司,如何避免單一的股東做出不利於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利益的行爲,真正實現其追求一種有限責任的利益呢?要知道,當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確認後,大量出現的一人公司,其中必然會出現另一種意義上的“皮包公司”,這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更爲重要的是,在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還有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爲多數人,但實質上公司的股份爲一人所控制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只是爲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或爲配合真正股東的目的而充任掛名股東。在這種情況下,當實質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股東之間顯然也無法像真正意義上的股東那樣,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關係,這樣,有可能導致實質股東權利濫用。特別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行設立子公司,那麼原公司的股東就有可能越過子公司對其所設立的公司實施控制,這樣可能會給投資者和債權人帶來極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