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識人間有羞恥事


【釋  義】:不知道人世間還有羞恥之事。形容恬不知恥。

【出  自】:宋·歐陽修《與高司諫書》:“是足下不復知人間有羞恥事爾。”

例句
1.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它案件偵查或訴訟系屬爲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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