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 義】:用以作爲爲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同“東門黃犬”。
【出 自】:《史記·李斯列傳》載:秦二世二年七月,丞相李斯因遭奸人誣陷,論腰斬咸陽市。臨刑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