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門逐兔


【釋  義】:用以作爲爲官遭禍,抽身悔遲之典。同“東門黃犬”。

【出  自】:《史記·李斯列傳》載:秦二世二年七月,丞相李斯因遭奸人誣陷,論腰斬咸陽市。臨刑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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