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皇帝下聖旨給拾金不昧者25%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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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皇帝下聖旨給拾金不昧者25%提成
來源:《雜文月刊》 作者:莫清華
核心提示:古時,雖然也有“律例”,但是,皇帝的聖旨更具備法律效力。從拾得失物(金)中拿出25%作爲獎勵,這種按比例抽成獎勵,在今天看來,也不失爲一個好做法。我們今天常常看到,有些人懸賞重金尋找失物,但是卻不兌現,拾物者爲討失主承諾的賞金不得不打官司。有些失主丟了財物,自己渾然不知,自然沒出賞金尋找。但是,對如數交還的拾物(金)者,竟無表示,甚至說“我又沒有什麼承諾”。
這事發生在200多年前。嘉慶十二年十一月初十丁未(1807年12月8日),嘉慶皇帝下諭旨嘉獎山西廣寧的兩個平民百姓——張自得、呂有才。
張自得是個孩子,他在山西廣寧的河道上撿到一個背囊,裏面裝着銀子。這孩子沒見過這麼多的銀子,感到很害怕,就把這個背囊就近拿到他的舅舅呂有才家。舅舅是個本分人,想到這些銀子的主人可能正在爲丟失錢財着急上火,就把這個裝着銀子的背囊交官了。經官方查驗,背囊裏的銀子足足有四百兩。這個地方府官,十分忠於職守,將此先進事蹟稟報皇上。時任皇帝,是清朝第五位皇帝清仁宗愛新覺羅·顒琰,即嘉慶。這位皇帝得到奏報,馬上下旨,嘉獎兩個拾金不昧的百姓,從失主的銀子中,拿出一百兩給這舅甥二人,並特批官布四匹,分別送給這兩個平民,作爲獎勵。他讓當地官府制兩個匾額,送到這兩家去掛在門上。剩下的三百兩銀子,由失主領回。失主四百兩銀子雖然領回三百兩,總比都丟了好,千恩萬謝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