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失蹤後(1)
文章分類:處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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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在公安廳幹了30年的老警察給社區市民上課。有一個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當發現自己的孩子突然失蹤時,如何通過警察求救
老警察說:“當孩子突然失蹤時,第一件要做的事情,並不是報警,也不是向警察求救。”
市民譁然
老警察說:“你們要做的是,馬上再找幾個認識你孩子的人,以最快的速度趕到車站。假如是人販子,他們可能會通過車站將孩子帶出去。留一個人在家裏,接聽電話。”
市民質疑:難道警察沒有責任去截住人販子嗎?
老警察說:“有,但必須要在報警24小時之後。這是規則,適用於每個人。”
老警察講了一個故事
我在基層派出所工作的時候,處理過一起小孩失蹤案。一位5歲的小孩在公園裏被人拐走,5分鐘後,小孩的母親發現孩子失蹤了,馬上報了警,警察建議她趕快通知家人,告訴她應該到車站、碼頭等地設法截留,孩子的母親照此做了,通知了親人,但她的親人趕到後,卻認爲警察失責,紛紛闖進派出所,派出所當時只有6位民警,而且不知道孩子的相貌,在紛爭中,自救的良好時機被耽誤了
這是誰也不願看到的結果
這是一個陌生人的社會,許多事件的運轉,需要種種條件。警察是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每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人,但是,他們也需要一種規則來建立良好的秩序。在孩子失蹤前,沒有人知道這只是意外走失。如果每一位孩子的走失,都要求警力全城搜捕,社會秩序就會遭到破壞